正裕工业: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6-006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 号)核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685,96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2.6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9,993.43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065,682.0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4,934,311.39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7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账号
浙江正裕工 中国工商银行 1207082129000 正裕智造园(二
业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088858 355,499,993.50 期)
公司 玉环支行
浙江正裕工 中国银行股份
业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玉环 364987430696 9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支行
合计 445,599,993.50
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中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振华、闫嘉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2、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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