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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生物:宁科生物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 2024-01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3,232.23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
 确判断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罗银行)、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银行)作为原告分别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2024)宁 0202 民初 1012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石嘴山银行

  被告: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石嘴山银行被告宁科生物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确认贷款提前到期;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科生物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35,000,000 元,利息共计 1,890,136.14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本
息合计 36,890,136.14 元。2024 年 3 月 14 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5.4%支付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宁科生物贷款时提供的其名下质押物【宁
夏 黄 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1,599 万 股 ( 股 金 账 号 为
9400103548056)】,在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及理由

  2023 年 1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流字第 02800022023011188711 号);约定被告宁科生物向原告贷款人民币 3,50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期计算;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合同编号 02800022022011383360 项下贷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4%。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日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日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借款或担保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各方均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章、签字确认。

  同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一份《质押合同》(合同编号:质字第02800022023011188711-3 号),合同约定被告宁科生物同意以名下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1,599 万股为被告宁科生物借款本金 3,5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各方均在《质押合同》签章、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各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依法设定质押权,原告取得 1 份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宁股权设字(2023)年第(2)号,质权编号:640000000202300000000),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和出质股权数额等信息。

  2023 年 1 月 13 日,原告向被告宁科生物发放贷款 3,500 万元,履行了合同
约定出借借款的义务。自 2023 年 3 月 22 日开始,被告宁科生物以资金周转困难
为由,未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

  2024 年 1 月 11 日,被告宁科生物因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办理展期,展期金
额 3,500 万元,展期 12 个月,展期至 2025 年 1 月 11 日。各方签订《借款展期
协议》(合同编号:展字第 02800022024011105006 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024 年 2 月 29 日,被告宁科生物应按照展期协议约定支付第一笔分期还
款,但逾期仍未支付,已违反《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宁科生物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截止 2024 年 3 月 14 日,被告宁科生物尚欠原告贷款本金 3,500 万元,欠贷
款利息 1,890,136.14 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目前尚未开庭。

  (二)民事起诉状(2024)宁 0221 民初 1163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罗银行

  被告: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
确认贷款提前到期;

  (2)请求判令被告宁科生物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20,000,000 元整(大
写:贰仟万元整),利息共计 1,163,701.38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其
中本息合计 21,163,701.38 元。2024 年 3 月 14 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年
利率 8.49%支付至本息结清之日;

  (3)请求判令原告在上述第二项给付范围内对被告宁科生物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960 万股(股金账号为 9400103548056)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及理由

  2023 年 1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流字第 00400022023011291287 号);约定被告宁科生物向原告贷款人民
币 2,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止;借款
用途为用于偿还合同编号 00400022021101558290 项下贷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66%。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日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日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借款或担保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各方均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章、签字确认。

  同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一份《质押合同》(合同编号:质字第00400022023011291287-3 号),合同约定被告宁科生物同意以名下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960 万股为被告宁科生物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各方均在《质押合同》签章、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各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依法设定质押权,原告取得 1 份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宁股权设字(2023)年第(4)号,质权编号:64000000020230000000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和出质股权数额等信息。

  2023 年 1 月 16 日,原告向被告宁科生物发放贷款 2,000 万元用于借款合同
约定用途,并按照双方约定自主支付。

  2023 年 3 月 21 日,被告宁科生物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201,244.44 元,2023 年
9 月 14 日,被告支付部分利息 1,434.19 元,2023 年 9 月 21 日,被告支付部分利
息 0.85 元,自 2023 年 3 月 22 日开始,被告宁科生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
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

  2024 年 1 月 12 日,贷款到期前被告宁科生物因资金周转困难,剩余贷款本
金申请办理展期,展期金额 2,000 万元,展期 12 个月,展期至 2025 年 1 月 12
日 。 本 次 展 期 , 各 方 签 订 《 借 款 展 期 协 议 》( 合 同 编 号 : 展 字 第
00400022024011206921 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024 年 2 月 29 日,被告宁科生物应付第一笔分期还款,但逾期仍未支付,
已违反《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宁科生物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截止 2024 年 3 月 14 日,被告宁科生物尚欠原告贷款本金 2,000 万元,欠贷
款利息 1,163,701.38 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目前尚未开庭。

  (三)民事起诉状(2024)宁 0221 民初 1164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罗银行

  被告: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确认贷款提前到期;

  (2)请求判令被告宁科生物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49,400,000 元整(大
写:肆仟玖佰肆拾万元整),利息共计 2,887,566.42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其中本息合计 52,287,566.42 元。2024 年 3 月 14 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
息按照年利率 5.66%支付至本息结清之日;

  (3)请求判令原告在上述第二项给付范围内对被告宁科生物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2,340 万股(股金账号为 9400103548056)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及理由

  2023 年 1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流字第 0040002202301129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