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6 公告类型:分配方案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123123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84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 2022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股东20 人,代表股份 87,400,8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72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86,200,43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2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00,39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518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 人,代表股份 1,994,3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607%。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93,9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27%;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00,3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181%。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受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400,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4,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400,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4,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400,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4,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400,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4,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400,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4,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400,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4,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380,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
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3,6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9621%;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辉阳先生、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994,337 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4,337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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