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1-133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阁实业”)、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德实业”,与江阁实业合称“员工持股平台”)出具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同时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出具的《关于自愿不减持江丰电子股份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江阁实业持有公司股份 7,344,076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比例 3.23%),宏德实业持有公司股份 7,344,07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3.23%),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672,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62%。
在本次减持计划中,姚力军先生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通过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为姚力军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是姚力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本次拟减持的公司股份不涉及姚力军先生持有的份额,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是通过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部分员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除外)因个人资金需
求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江阁实业 7,344,076 3.23
宏德实业 7,344,076 3.23
注: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持有江阁实业 0.7059%合伙份额,持有宏德实业 0.7105%合伙份额;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钱红兵先生持有江阁实业 11.2941%合伙份额;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于泳群女士持有江阁实业2.3529%合伙份额;公司监事张英俊先生持有宏德实业 1.8823%合伙份额;公司副总经理边逸军先生持有宏德实业 4.7059%合伙份额;公司副总经理王青松先生持有宏德实业 7.0588%合伙份额;公司副总经理白清女士持有宏德实业3.5294%合伙份额。
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是姚力军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为姚力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相关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股份数量(股) 占该企业总持股比例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 比例(%)
江阁实业 1,836,000 25.00 0.81
宏德实业 1,836,000 25.00 0.81
合计 3,672,000 25.00 1.62
姚力军先生持有江阁实业 0.7059%合伙份额,通过江阁实业间接持有江丰电
子股份 51,845 股;姚力军先生持有宏德实业 0.7105%合伙份额,通过宏德实业间接持有江丰电子股份 52,198 股。
在本次减持计划中,姚力军先生不减持其通过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间接持有的江丰电子股份。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本次拟减持的公司股份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持有的份额。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2%。
5、减持期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
后的六个月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进行;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江阁实业,宏德实业,江阁实业、宏德实业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各合伙人等拟减持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江阁实业、宏德实业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姚力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边逸军先生、张英俊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4、王青松先生、白清女士承诺: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青松先生、白清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王青松先生、白清女士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