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11 证券简称:美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债券代码:123097 债券简称:美力转债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情况
变更前注册地址: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1365号。
变更后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羽林街道文华路1号。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除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美力弹簧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关规定,由浙江美力弹簧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 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9910598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9910598X。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 1365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羽林
号 街道文华路 1 号
邮政编码:312500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第十二条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进行。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交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提
易的定义参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中的规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的定义参
定): 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中的规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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