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精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30 公告类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证券代码:123013

证券代码:300539        证券简称:横河精密        公告编号:2021-047
转债代码:123013        转债简称:横河转债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3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数量为 56.8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6%。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0 年 5 月 13 日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将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杜平、涂勋宏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3.00 万股,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数量由 203.50 万股调整为 200.50 万股,授予人数由 59 人调整为 57
人。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6、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和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 11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 万股。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减资事宜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杨志轩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00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由 26.50 万股调整为 25.50 万股,授予人数由 20 人调整为 19 人。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10、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将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3.423634 元/股调整为3.34372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53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6.8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6%。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 3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对于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对公司财务 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损益
      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                    后 的 净 利 润 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 7,101,526.19 元; 公司
      标:以 2019 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损益
      不低于 20%(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 后 的 净 利 润 为
      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 13,461,440.60 元; 相比
      润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再融资、发行 于 2019 年,2020 年扣除
      股份或现金购买资产等资本运作的,则各年度业绩考核 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增
      目标应以扣除因该等资本运作而新增加的净利润作为计 长率为 89.56%,公司层
      算依据)。                                      面业绩考核要求已符合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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