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变更公司住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21-077
债券代码:123010 债券简称:博世转债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变更公司住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章节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前后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由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 公司由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广西博世科环保科 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 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南宁市工商 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执照号91450100711480258H。 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宁高新区高安路101号,
12号 ,邮政编码:530007。 邮政编码:53000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销。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
职工。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交易;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五)担保事项时,必须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上通过。 二以上通过。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条(一)至(四)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新增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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