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165: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2-021
债券代码:113541 债券简称:荣晟转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系 第二条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1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以嘉兴市荣晟纸业有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以嘉兴市荣晟纸业有限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浙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87081Q。 信用代码:91330000710987081Q。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3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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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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