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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告日期:2024-04-29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 *ST 京蓝
股票代码: 000711
序 号 事项 是否存在
该事项
(是/否/
不适用)
备 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是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是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7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是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是
10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11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13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是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16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
授股票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数量的 20% 
不适用
18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
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9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20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 10
年 

21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2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
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
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会否会导致
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
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设置
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
额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及其计
算过程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
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
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
定方法。如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
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并披露


(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或
者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权益
的条件;对设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
明;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
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
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
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
合理性

(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
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
权益的期间

(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
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
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
解决机制 

(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
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
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
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
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3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24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
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5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
公司是否不少于 3 家 
不适用
26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7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
于 12 个月 
不适用
28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29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总额的 50% 
不适用
3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31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
满日 

32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33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
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34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35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
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
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是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
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36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不适用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7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38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
表决 

39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是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
误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