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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9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68879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1-006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关于修订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具体如下:

  一、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5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41万股。公司已于2021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上述发行情况,公司拟对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进行如下调整,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公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体办理就如下变更涉及到的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1)注册资本

  变更前:公司注册资本为46,230,000元(人民币元,下同)。

  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61,640,000元(人民币元,下同)。

  (2)公司类型


  变更前: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已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5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41万股。公司已于2021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将《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更名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拟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作出如下修订:

  1. 第三条

  变更前: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变更后:

  公司于2021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410,000股,于2021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2. 第四条

  变更前: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后: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Breo Technology Co., ltd

  3. 第五条


  变更前: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18号兴华大厦东栋十层整层1071室。

  变更后: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18号兴华大厦东栋十层整层1071室。

  邮政编码:518031

  4. 第六条

  变更前:公司注册资本为46,230,000元(人民币元,下同)。

  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61,640,000元(人民币元,下同)。

  5. 第十一条

  变更前: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变更后: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 第十九条

  变更前:公司股份总数为【】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变更后:公司股份总数为61,640,000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7. 第四十二条

  变更前: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予按前款规定审议。
  变更后: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予按前款规定审议。

  8. 第九十八条

  变更前:

  (一)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并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变更后: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9. 第一百零六条

  变更前: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

  变更后: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10.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前: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予按前款规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变更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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