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6 证券简称:国光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9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修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及除李泞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监事会相关职权。
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职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以及部分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内容的调整。具体修订对照情况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及取消监事、监事会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及废止了部分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提交
变更
序号 公司治理制度名称 公司股东
情况
会审议
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5 修订
制度
6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
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8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9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1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11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12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1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1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1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1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18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修订
1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修订
20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修订
21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
22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23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
2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25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废止
上述制度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具体内容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表述统一进行修订, 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除上述两类修订外,《公司章程》 其他主要内容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
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1 。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2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 司。
第九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
法享有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
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在国家法
3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社会 删除
规范的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众利益,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国家
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的侵犯。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4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十二条 公司由3,932名自然人和1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名法人发起设立,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同股同权、同股
6 同利、股权平等、全体股东利益共享、风 删除
险共担原则。
第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