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6 证券简称:拉普拉斯 公告编号:2025-038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拟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现任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监事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 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 事会”相关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将文字表 述的数字如“2/3”修改为“三分之二”、“5%”修改为“百分之五”,在不涉 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 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 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对照详见附件。
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
三、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和制定了部分治理制 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12 制定 否
动管理制度》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序号 1-3 和序号 11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上述序号 1 由原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上述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全文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吉康路 1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吉康路 1 号
邮政编码:51812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新增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