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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22:同益中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21-12-11

688722:同益中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1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4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4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特别提醒:为配合当前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提供北京健康宝实时绿码及大数据行程码参会,外埠进京人员(包括 14 日内有京外旅居史在京人员)需额外提供 48 小时内在京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会,请遵守当日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查验、测温及登记工作。由于疫情在不断变化,具体防疫要求请以会议当天政策为准。
  一、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须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二、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在签到时向会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由会议主持人统筹安排发言。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
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九、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会议进行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本次会议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参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核酸检测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二、 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同益中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07)。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2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南二街 17 号公司会议室
3.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材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3.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5.逐项审议会议议案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提问
7.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项议案投票表决
8.现场会议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9.复会,宣布表决结果
10.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1.签署会议文件
12.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原聘请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工作尽职尽责,其审计成果能够真实、准确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与天职国际的合同期届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天职国际及中兴华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取得了其理解和支持,天职国际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
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150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92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09 人。

  中兴华所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52,351.0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35,715.93 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80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8,386.30 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3,489.26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5,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涉及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高玉良、高源等 9 人对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理据不足,应予驳回。2019 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兴华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2011-2013 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
所等提起诉讼,中兴华所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2018)苏 10 民初 125 号】。201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扬州市邗江区
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传唤 2020 年 2 月 20 日
开庭,因疫情原因,电话通知开庭取消,案件尚未审理。2021 年 6 月 28 日,经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收到江苏省信用
再担保集团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5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
中兴华所 18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18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0
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均刚,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超过 20 年,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 IPO 审计或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无兼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永华,注册会计师,2000 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20 年,至今参与过 IPO 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武晓景,注册会计师,从 2003 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17 年,目前任职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证券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 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诚信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签字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诚信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4.审计收费

  本期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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