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5-009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307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223.5455 万股的 0.9842%。其中首次授予 96.246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223.5455万股的0.787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03%;预留授予 24.061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223.5455 万股的0.196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99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更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
简称“《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2025 年 3 月 12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42,767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
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3070 万股,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223.5455 万股的 0.9842%。其中首次授予 96.2460 万
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223.5455 万股的 0.787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03%;预留授予 24.061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 12,223.5455 万股的 0.196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997%。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二)披露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计划涉及的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超过 146 人,包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2.以上激励对象含有 1 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在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在目前现金薪酬有限的情况下,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这些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于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本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数量 授予权益总 划公告日股
号 (股) 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
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叶建平 中国 财务总监 17,670 1.4687% 0.0145%
2 贺珍真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2,090 1.8361% 0.0181%
3 李江锋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3,260 1.1022% 0.0108%
小计 53,020 4.4071% 0.0434%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43人) 909,440 75.5933% 0.744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962,460 80.0003% 0.7874%
三、预留部分 240,610 19.9997% 0.1968%
合计 1,203,070 100% 0.984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上述激励对象含有1名外籍员工,其姓名及国籍如下:
姓名 国籍
LOW WENG SENG 马来西亚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对象的违规情况处理方法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