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2 证券简称:霍莱沃 公告编号:2025-015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霍莱沃”)
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议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拟以公司股本总数 72,742,068 股
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合计转增 29,096,827 股(如
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转增后公司股本总数为 101,838,895 股(如有尾差,
系四舍五入所致)。董事会已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4.2068 万元。 10,183.8895 万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本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监。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274.206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0,183.889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注:本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均修订为
“股东会”,以下不再赘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
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 间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职期间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他情形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权性质的证券。 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提供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