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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盘科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4-01-16

金盘科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为本计划制定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金盘科技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金盘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联监事林瑜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至 2021
年10月3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及相应权益份额,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经过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79 人调
整为 27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90.36 万股调整为 679.88 万股,预
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不超过 851.40万股调整为不超过 840.92 万股。此外,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并同意公司以 14.02 元/股的价格向 2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9.8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等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按 13.82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1.0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135.57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42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2)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人员中有 18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 31 万股;(3)鉴于首次授予部分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归属,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26 万股;(4)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16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良”,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有 25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有 1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公司决定作废上述人员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4.91 万股。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7.17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五)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165.5428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27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
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收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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