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5-029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2025 年 4 月 25 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4,800,000 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3.96%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5 年 4月 25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3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上述相关议案已经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 4月 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孟跃中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5年 4月 2日至2025年 4月 11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2025 年 4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聚石化学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08)。
4、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
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09)。
5、2025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授权日,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00,000 份股票期权。上述
议案已经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首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授权日,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00,0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95元/份。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权日确定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4月 25 日为授权日,向 25名激励对象授予 4,800,000 份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为 14.95元/份。
(四)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权日:2025年 4月25日。
2、首次授予数量:4,800,000份。
3、首次授予人数:25人。
4、行权价格:14.95元/份。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与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权日起 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或发生变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4)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50%
权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50%
权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 自预留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权期 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 自预留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权期 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5)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除满足与首次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