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6-005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22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6〕1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1 月 10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
陈钢,时任聚石化学董事长、总经理。
刘鹏辉,时任聚石化学董事、副总经理。
伍洋,时任聚石化学董事、财务总监。
徐建军,时任聚石化学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聚石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聚石化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聚石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具体包括:一是聚石化学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臻科技)实际控制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倍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汉科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君利道贸易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与上述公司开展无实际货物存在的虚假贸易业务,对应虚增收入 86,550,865.69 元,虚增成本88,238,071.82 元,虚减利润 1,687,206.13 元。二是聚石化学介入到第三方公司已开展的聚丙烯等贸易链条中,对应的采购和销售金额基本一致,货物仅以自行制作的货权转让单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虚增收入和成本金额均为 52,236,440.86 元,未虚增利润。三是聚石化学子公司安徽聚润贸易有限公司向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异辛烷货物,但货物未实际出库,对应虚增收入 18,020,070.80 元,虚增成本 17,995,752.21 元,虚增利润 24,318.59 元。
通过上述方式,聚石化学 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156,807,377.35
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 158,470,264.89 元、虚减利润合计 1,662,887.54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8.32%、8.51%、6.81%。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聚石化学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陈钢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聚石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聚石化学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情况,未对涉案子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刘鹏辉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组织聚石化学相关人员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伍洋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为获取融资而开展无货物实际出入库贸易业务的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陈钢、刘鹏辉、伍洋未勤勉尽责,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系聚石化学 2023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冠臻科技时任总经理徐建军虽未担任聚石化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但其组织冠臻科技与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该行为与聚石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40 万元;
二、对陈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80 万元;
三、对刘鹏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90 万元;
四、对伍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五、对徐建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也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2.1、12.2.2、12.2.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