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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通科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0

鼎通科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4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

          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科技”或“公司”)于 2024年1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价格)由每股 22.50 元调整为每股21.80 元,并作废处理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45,000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肖继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7 月 14 日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6)。

  4、2021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披露
的《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5、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9)。

  6、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9、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情况

  1、调整事由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同意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8,839,10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9,187,372.8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5 月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价格)调
整为 22.50 元/股-0.7 元/股=21.80 元/股。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1、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于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鼎通科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鼎通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作废处理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5,000 股;

  四、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鼎通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要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
预留授予价格)由每股 22.50 元调整为每股 21.80 元,并作废处理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45,000 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2.50 元/股调整为 21.80 元/股,并作废处理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45,000 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鼎通科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3.除 3 名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外,《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

  4.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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