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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55: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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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
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须
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
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含本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不含本数),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应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
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筹集资金、操
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
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公司财务部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后,按
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
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
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的,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审计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
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时,公司财务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董事长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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