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6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
废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 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 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 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 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
“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对照详见附件。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是否需要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9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4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15 修订 否
理制度
1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7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9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0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制定 否
2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制定 否
24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25 制定 否
制度
26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是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代表
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下简称“经 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以下简称“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在需要时,依法发行优先股。发行优先股时,
应当在本章程中就优先股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出 第二十条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