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 4 月 8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9.1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9,401.18 万
股的 0.31%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5 年 4 月 8 日为
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1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 年 2 月 8 日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 年 2 月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4 月
8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 48 名激励对象 29.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 48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4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8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9.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9.74 元/股。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4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4 月 8 日,向符
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 年 4 月 8 日
2、首次授予数量:29.1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9,401.18 万股的 0.31%
3、首次授予人数:48 人
4、首次授予价格:39.7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40%
属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属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属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 获授数量占 获授数量占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 授予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
号 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 公告日股本
比例 总额的比例
1 曹保桂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 2.78% 0.01%
核心技术人员
2 李光耀 中国 副总经理 1.00 2.78% 0.01%
3 崔小兵 中国 董事 1.00 2.78% 0.01%
4 梁贵 中国 董事、财务总监 1.00 2.78% 0.01%
5 王磊 中国 副总经理 1.00 2.78% 0.01%
6 徐大鹏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 2.78% 0.01%
核心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人员(不超过 42 人) 23.10 64.17% 0.25%
预留部分 6.90 19.17% 0.07%
合计 36.00 100.00% 0.3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