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2 证券简称:禾信仪器 公告编号:2025-025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监事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暨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及监事应当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及监事履行职责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公司第三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鉴于上述调整,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中的“股东大会”一词全部替换为“股东会”,“半数以上”全部替换为“过半数”,股份“种类”全部替换为“类别”,以确保与《公司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修订内容详见《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若涉及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以及目录页码变更的,进行相应
调整。此外,除附表所示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广州禾信分析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原广州禾信分析仪器
仪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该次司,该次整体变更时,公司的发起人 整体变更时,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份数等情况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497,606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6,999.760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6,999.760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资助。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条第一款第(一)至(二)项规定的 一款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