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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诺和:关于STC008注射液签署《技术开发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5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5-111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STC008 注射液签署《技术开发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阳光诺和”)与浙江星浩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浩
      控股”)于近期就共同开发 STC008 注射液(以下简称“STC008”)项目事
      宜达成合作协议并签署相应的《技术开发合同》。根据《技术开发合同》
      约定,公司将获得人民币 5,000 万元首付款及后续里程碑付款,累计总
      金额为 5 亿元(含税),以及销售净额(不含税)8%的销售分成。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的签订预计将对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
      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合作未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风险提示:

  目前 STC008 仍处于 I 期临床试验阶段,鉴于创新药具备高科技、高风险、
高附加值的特性,药品从临床试验开展至最终获批上市的周期长、环节多,全流程易受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新药上市后的销售表现亦受制于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等多重变量。同时,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里程碑付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终里程碑付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阳光诺和与星浩控股就共同开发 STC008 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相应的
《技术开发合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审议程序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STC008 为公司自主立项研发的项目,主要用于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肿瘤恶液质,目前该项目处于 I 期临床试验阶段。

  (二)合作对方当事人情况

  (1)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浙江星浩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安吉星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50 万元

住所/主要办公地点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清远路 1397 号 10 幢 2 楼
                  231 室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
经营范围          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信息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注册资本(万元)

  1              邱中勋              59.9401%          30,000

  2              庄伟                39.9600%          20,000

  3    安吉星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0.0999%            50

              合计                    100.0000%          50,050

  (三)合同对方与阳光诺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的说明

  星浩控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方面的特殊关系。

  (四)合同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业务
往来的具体金额占上市公司各年该业务总量的比重

  截至合同签署日,星浩控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阳光诺和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浙江星浩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合法、合规的原则,就乙方
自主研发的 STC008 注射液(产品类别为化药 1 类新药,靶点为 GHSR-1a,适应
症为晚期实体瘤的肿瘤恶液质,目前研发进度为临床Ⅰ期,以下简称为“产品”“合作产品”或“本项目”)与甲方进行战略合作,甲方和乙方共同推进该项目的注册申报。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1. 本合同签署之时,乙方已经完成合作产品临床试验前的相关研究工作并已经获得临床默许,1 期临床试验正在进行中。

  2. 本项目旨在开发一种创新药,以 1 类注册分类对合作产品进行申报,按
照创新药的研发申报要求进行合作产品的研究开发。

  3. 合作目标:合作产品在合作区域的权益转让给甲方

  4. 合作区域:中国大陆

  5. 合作项目适应症: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恶液质

  (二)合作产品交易方式:技术开发费用 50,000 万元+8%产品销售净额。
  1. 支付方式:甲方以电汇结合的方式分阶段支付。

  2. 技术开发费用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首期款甲方应付技术开发费用的10%,即人民币 5,000 万元,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且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验收标准的临床批件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

  3. 销售权益部分:产品获批并正式上市销售(以开出销售发票为准)起 8%的销售净额(不含税),销售权益分配按照每季度进行结算(每次结算前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甲方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向乙方支付应由乙方获得的上一个季度的全部权益。


  备注:销售净额=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售折扣)。

  (三)违约责任:

  1.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申报失败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于工作研发内容及费用双方可以另行协商。

  2. 甲方延期支付应付款项,延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每延期 1 个月,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延期超过三个月以后,每延期 1 个月,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整,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自行研发本项目,研发成果由乙方独立享有。

  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为收款方的,应当退还其已收取但未实际发生的全部研发费用,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为付款方的,应向守约方支付守约方已实际工作部分的全部研发费用。

  4. 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其权益而支出的包括与诉讼有关的差旅费、诉讼/仲裁费、取证费、保全费、律师费、其他维权支出等费用。

  (四)争议解决方式:如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在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旨在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加快推进 STC008 上市后的商业化工作,为临床需求提供更多治疗选择。项目如能顺利完成技术转移并达成约定里程碑,公司将获得首付款、里程碑付款及潜在销售提成等,将显著增厚现金流并提升未来盈利水平,预计对公司当期及后续经营业绩产生持续积极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核心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目前 STC008 仍处于 I 期临床试验阶段,鉴于创新药具备高科技、高风险、
高附加值的特性,药品从临床试验开展至最终获批上市的周期长、环节多,全流程易受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新药上市后的销售表现亦受制于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等多重变量。同时,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里程碑付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终里程碑付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