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0 证券简称:安凯微 公告编号:2025-048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05.980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9,200 万股的 1.0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 A 股普通股股票,相关
股份为根据公司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
告编号:2024-018),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拟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补充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并收到<贷款承诺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变更为“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的借款”。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42)。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累计回购股份 4,059,804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4%,回购最高价格 12.33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6.35 元/股,
回购均价 8.30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716,339.96 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本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05.980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9,200 万股的 1.0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其他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6 人,约占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员工总人数
(403 人)的 26.30%,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技术及其他骨干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除非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括 1 名外籍员工,该员工是公司的关键技术人员,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公司认为本次对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
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汤锦基 中国 副总经理 19.80 4.88% 0.051%
2 庞博 中国 职工董事 4.50 1.11% 0.011%
小计(共 2 人) 24.30 5.99% 0.062%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其他骨干人员
(中国籍员工共 103 人) 380.1804 93.65% 0.970%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其他骨干人员
(加拿大籍员工共 1 人) 1.50 0.37% 0.004%
合计 405.9804 100.00% 1.04%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各期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