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8 证券简称:三旺通信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9 月 12 日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 22.70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4918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完成了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75,081,133 股增至 75,126,051 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7,512.6051 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上述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变更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四条、第十四条是由于公司变更注册资
本作出的修订,除此之外的其他条款是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出的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三旺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三旺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股份有限公司
1 英文名称: 3onedata Co., Ltd. 英文名称: 3onedata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百旺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百旺
信高科技工业园 1 区 3 栋 信高科技工业园 1 区 3 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 7,508.1133 万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7,512.6051 万元
2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5,081,133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5,126,05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3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股东大会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的其他事项。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第一百〇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备相关法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规则; 所发布的规则;
4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验; 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 (六)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定; 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下同;
5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同);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系亲属;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