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证券代码:
688600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1.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470.8490 万股的 1.72%。其中,首次授予194.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45%,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4.00%;预留37.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6.00%。
公司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分别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有12.5760 万股权益仍在有效期内,加上本次拟授予的 231.90 万股,合计 244.4760万股权益,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470.8490万股的1.8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不低于 16.17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50 人,约占公司(含下属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下同)员工总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1,144 人的 13.11%,
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8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2
第十四章 附则...... 3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 指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等待期 指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限制性股票每批次首个可归属日之间的时
间段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公告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2021 年 9 月 8 日公告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并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归属完毕,预留授予第一个及第二个归属期已归属完毕。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基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两期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