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8 证券简称:金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
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1、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2023 年 10 月 10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
购的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股份回购实施
完成,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626,577 股。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办理完毕回购股
份注销事宜。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39,229,619 股变更为 138,603,042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39,229,619 元变更为 138,603,042 元。
2、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2024 年 2 月 23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
购的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股份回购实施
完成,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972,821 股。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办理完毕回购股
份注销事宜。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38,603,042 股变更为 137,630,221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38,603,042 元变更为 137,630,221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3,922.9619 万元。 13,763.0221 万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3,922.9619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13,763.0221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大会审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任何担保;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联人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他担保情形。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市 公 司 利 益 的 , 可 以 豁 免 适 用 前 款 第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一)、(二)、(四)项的规定。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过。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行能力。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 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
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以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案;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公司的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权登记日; 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号码; 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及表决程序。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全部资料或解释。若独立董事对拟讨论的事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项发表了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下午 3:00。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下内容: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等个人情况; 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