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5-007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5.00%。其中首次授予 1,900.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4.75%,首次授予部 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5.00%;预留 1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0.2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5.00%。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二)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则相关股份来自于公司目前已回购的股份或未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回购方案所回购的股份,包括:
(1)根据2022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的股份。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2,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置计划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二条规定。截止 202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完成该次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回购最高价格为 15.80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 11.93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0,110,254.44 元(含交易费用)。
(2)根据2024年9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9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的股份。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5,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处
置计划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75%,回购成交的最高价格为 14.75 元/股,最低价格为14.39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7,089.26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截止目前,该回购股份方案仍在实施中。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5.00%。其中首次授予 1,900.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4.7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5.00%;预留 1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0.2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5.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预留授予部分是否包含上述人员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20 人,约占公司总人数(截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2,941 人的比例为 4.08%,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含外籍员工、独立董事及监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划草案公告
(万股) 的比例 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周海波 中国 董事 38.00 1.90% 0.09%
2 陈坤 中国 董事会秘书 38.00 1.90% 0.09%
3 王育贵 中国 财务总监 26.00 1.30% 0.06%
4 方光武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6.00 1.30% 0.06%
小计 128.00 6.40% 0.32%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772.00 88.60% 4.43%
(116 人)
三、预留部分 100.00 5.00% 0.25%
合计 2,000.00 100.00% 5.00%
注:1、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将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首次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为预留权益,且调整后的预留授予权益不得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2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4、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5、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