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10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43.8597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7,331.5791万股变更为9,775.4388万股,注册资本由7,331.5791万元增加至9,775.4388万元。同时,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8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对应修订、完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并将其变更并生效为《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同意,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 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上市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24,438,597 股,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
称“上交所”)上市。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75.4388 万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75.4388 万股,全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股票。 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股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10%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百分之十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
保。 (七)对关联方提供担保;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提供反担保。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由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
席会议,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股东单位的自然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