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0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中,公司作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34,196,091.11 元及以应付款金额 126,990,299.61 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和
以应付款金额 7,205,791.5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起,按照 LPR 向原
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增加反
诉请求金额 1,277,100 元及以 1,277,100 元为基数,按照其向法院申请之日 LPR
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增加前反诉讼金额为
128,952,720 元及以 128,952,720 元为基数,按照其反诉之日 LPR 向其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部分,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诉及反诉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力泉公
司”)就公司及子公司与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丰越”“丰越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纵横”“丰南公司”)、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天津安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扬公司”)、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应付公司的水费及相应逾期利息,后被
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2024 年 12
月 14 日、2025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及河北纵横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增加反诉讼请求,希望判令公司及子公司向河北丰越及河北纵横支付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2月25日水费补偿1,277,100元,并按照申请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部分,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诉及反诉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