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9 股票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57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登记、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要求和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履职。
同时,鉴于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完成《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期股份归属事宜,公司股本总数由 246,604,600 股增加至 247,759,044 股。
综上,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同时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后附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查阅。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 权公司董事长或其进一步授权的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适时向工商登 记机关办理前述事项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具 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修订和制定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是否提交
制度名称 类型
号 股东会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
8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
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制定 /
1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
上述拟修订和制定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其中序号 1-5 项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自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其他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
1.《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2.《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及格式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4660.46 万元。 247,759,044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式。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660.46 万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7,759,044 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660.46 万股,无其他种类。 247,759,044 股,无其他种类。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助。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