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1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55.00 万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15366 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263.1579 万元变更为 7,018.1579 万元,公司股份数由 5,263.1579 万股变更为 7,018.1579 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
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
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情况、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一章第 公司于【 】年【】月【】 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
三条第二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款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5
币普通股【 】万股。于【】 股。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
年【 】月【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 上市。
上市。
第一章第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六条 5,263.1579 万元。 7,018.1579 万元。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一章第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十一条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
董事会任命的其他人员。 认定并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第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263.1579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018.1579 万
十七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第三章二 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十四条第 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三款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易方式; (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第三章第 (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可的其他方式。
二十五条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三章第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二十八条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发
发前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前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
内不得转让;自所持首发前股份 转让;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
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 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 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
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以累积使用;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将: 将:
(一) 不以任何形式,有偿或 (一) 不以任何形式,有偿或无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及其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及其子公
子公司的资金; 司的资金;
(二)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 (二)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
及其子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 其子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
金融机构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机构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际控制人及其等的关联方提供 人及其等的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 (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公司及其子
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公司 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第四章第 及其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四)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
四十二条 往来。 其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四) 否决公司及其子公司以 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任何形式向公司及其子公司以 制人的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外的任何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 成的债权;
财务资助或发生任何形式的非 (五)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
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 其子公司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进行资金拆借或投资理财等)。 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五)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 制人的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及其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 (六)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承担担保 其子公司委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六)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 控制人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及其子公司向公司的控股股东、 (七)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 其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开具没有 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制人的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七)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
及其子公司委托公司的控股股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进行投 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资活动; (八)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其他在
(八)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 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由及其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及其子公司给公司的控股股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垫付工资、 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使用任何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 资金;
支出、代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九) 督促公司及其子公司严格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遵守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控制人的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 务资金管理制度;
付资金; (十) 不以任何形式影响公司财
(九) 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其他 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相关人员的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 选聘,并承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下由公司及其子公司给公司的 际控制人将避免与其存在关联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 系的人士担任公司的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