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48 证券简称:广钢气体 公告编号:2025-028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部分公司
规章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分
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规章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规章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将监事会的职权调整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及相关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首席运营官、首席科学 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首席运营官、家、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 首席科学家、副总经理(副总裁)、总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 总法律顾问。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及视同高级管理人员,其管理按党组织的 其他党委委员视同高级管理人员,其管
有关规定执行。 理按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559,814,484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一元。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1,939.852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131,939.852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或减少注册资本,按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批准以后,授权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董事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
手续。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删除条款
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