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份......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5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2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8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9
第十章 修改章程......53
第十一章 附则......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20074093049XF。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 万股,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Dalian Haosen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11603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175,953.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持续提高公司产品和服务质量,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努力使股东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的开发与制造;汽车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机械零配件加工;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国内一般贸易;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 出资时间
(万股) (%) 式
1 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2,001.6665 24.12%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2 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 1,409.0768 16.98%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3 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 1,409.0768 16.98%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4 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338.5774 16.13%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5 董德熙 376.5366 4.54%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6 赵方灏 376.4354 4.54%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7 张继周 376.4354 4.54%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8 大连铭德聚贤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288.6022 3.48%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9 大连合心聚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284.2598 3.42%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10 黄多凤 121.4634 1.46%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11 刘 哲 80.9756 0.98%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12 大连亨达聚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67.0680 0.81%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13 大连智腾聚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64.8817 0.78%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 出资时间
(万股) (%) 式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14 大连通力聚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52.9479 0.64%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15 大连荣昇聚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51.9965 0.63%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68,175,953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