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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26 科创 科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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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生物: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1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简要内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前生物”或“公司”)经与华中农业大学(下称“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猪盖塔病毒灭活疫苗”、“猪增生性肠炎阻断 ELISA 抗体检测试剂盒”、“类 NADC30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GX2024 株)”四个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公司就以上四个研发项目一共需向华中农大支付 490 万元人民币。合作研发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及华中农大共同所有;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六次
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是否能够研制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根据本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等规定,经与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猪盖塔病毒灭活疫苗”、“猪增生性肠炎阻断 ELISA 抗体检测试剂盒”、“类 NADC30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GX2024 株)”四个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就上述四个项目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合作研发协议。其中,“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150 万元,“猪盖塔病毒灭活疫苗”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200 万元,“猪增生性肠炎阻断 ELISA 抗体检测试剂盒”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 40 万元,“类 NADC30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
苗(GX2024 株)”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 100 万元,上述两个项目公司向华中农大合计支付费用 490 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刘春全是华中农业大学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副部长、投资运营中心主任,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何启盖、方六荣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吴斌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董事长陈慕琳之父陈焕春、副董事长钟鸣之母金梅林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公告日,在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占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华中农业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华中农大有国家重点实验室 2 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
实验室 1 个,专业实验室 5 个,国家级研发中心 7 个。在杂交油菜、
绿色水稻、优质种猪、动物疫苗、优质柑橘、试管种薯等研究领域,取得一批享誉国内外的标志性成果。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三、《合作研发协议》主要内容

  (一)“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第 2335 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犬瘟热、
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①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不同日龄犬的安全性试验、对犬的最小免疫剂量测定试验、对犬的的保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②规模化生产工艺的优化和确定;③完成中试研究;④协助乙方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⑤协助乙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毒种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
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①疫苗生产用毒株筛选;②实验动物攻毒模型的建立;③疫苗灭活工艺和佐剂的筛选;④生产用毒株和检验用毒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⑤与甲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不同日龄犬的安全性试验、对犬最小免疫剂量测定试验、对犬的保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⑥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⑦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的研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研究经费 150 万元,在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
支付 30%,获得新兽药临床试验批件后 30 日内支付 20%,申请新兽药
注册证书材料受理后 30 日内支付 20%,获得新兽药证书后 30 日内支
付剩余 30%。


  5、科技成果的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也可以授权其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合作形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乙方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的研发经费。

  (4)由“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若为甲方独立开发,则甲方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5)“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与犬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甲方具有署名权。

  (6)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7)合作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对方单位名称、商
标等用于产品(含所提供的商业性服务)的包装宣传等。

  6、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7、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为 10 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 10 年。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技术风险,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猪盖塔病毒灭活疫苗”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研制“猪盖塔病毒灭活疫苗”,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①与乙方共同完成试制疫苗、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对比试验;②规模化生产工艺研究;③负责提供实验动物及试验场地、中试研究;
④协助乙方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⑤协助乙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毒种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①猪盖塔病毒的分离培养和攻毒模型的建立;②生产用毒株和检验用毒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③与甲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疫苗的安全性试验、效力试验以及保存期试验、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试验等研究;④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⑤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猪盖塔病毒灭活疫苗”的研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研究经费 200 万元,在协议签订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 30%,在获得临床批件后 30 日内支付 30%,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 30 日内支付 40%。

  5、科技成果的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授权对外转让不超过 2 家;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也可以授权其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合作形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乙方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的研发经费。

  (4)新药申报材料中乙方为第一署名单位,甲方为联合署名单位。

  (5)由“猪盖塔病毒灭活疫苗”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