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5 证券简称:佰维存储 公告编号:2025-047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3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3 月 10 日至 2023 年 3 月 1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 年
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的议案》。
6、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孙成思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何瀚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孙成思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何瀚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2 月 23 日至 2024 年 3 月 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孙成思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何瀚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4 年 3 月 12 日,公
司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由于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该 10 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5.2150 万股。
鉴于 21 名激励对象因不完全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不能完全归属,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对前述人员已授予不能完全归属的 69.003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综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2180 万股。
(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由于预留授予的 6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8.75万股,以及 6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0.385 万股,合计作废前述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9.1350 万股。
鉴于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象因不完全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不能完全归属,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对前述人员已授予不能完全归属的 135.253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综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3885 万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和作废数量、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