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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辰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7 月 21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5.4809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8,910.8784
万股的 0.6226%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7 月
21 日为授予日,以 39.3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4809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5 年 7 月 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玉萍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5 年 7 月 4 日至 2025 年 7 月 1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 年 7 月 16 日,公
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 年 7 月 21 日。

  2、首次授予数量:55.4809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8,910.8784 万股
的 0.6226%

  3、首次授予人数:85 人。

  4、首次授予价格:39.3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50%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50%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范围和名单,具备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