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5-026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及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9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为自2022年10月24日至2028年10月23日。本次发行的“利元转债”自2023年4月28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转股期间为2023年4月28日至2028年10月23日。
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利元转债”新增转股数量为45,102,183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23,626,327元增加至168,728,510元。
二、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23,626,327.00 元。 168,728,510.00 元。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由董事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3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 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
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代表人签署。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4 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5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6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秘书。 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共18名,该等发起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共18名,该等发起人
以各自持有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的股权所对应的截至2018年5月31日经审 的股权所对应的截至2018年5 月 31 日 经审
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设立方式 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设立方式
9 设立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于2018年6月20 设立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于2018年6月20
日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数为 日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数为
60,000,000股。各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 6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
****** 股比例如下:
******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10 123,626,327.00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 168,728,510.00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
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法发行普通股和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11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