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48 证券简称:磁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鉴于上述取消公司监事会事项,同时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1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 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4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
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5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6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总股本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总股本
5,080 万股股份全部由十名发起人认 5,080 万股股份全部由十名发起人认
7 缴。发起人各自认购的股份等相关情 缴,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一元。发起人
况如下: 各自认购的股份等相关情况如下:
…… ……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9 南京宝利丰智能装备制造合伙企业 9 南京宝利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 合伙)
……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165.23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 万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7,165.23 万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
值,每股面值一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