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9 证券简称:富创精密 公告编号:2022-001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或“公司”)于 2022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鉴于公司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于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根据公司上市后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6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26.3334 万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937 号),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5,679.00 万元变更为 20,905.3334 万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5,679.00 万股变更为 20,905.3334 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
发行并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拟由“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沈阳富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定,由沈阳富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210112675314948L。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 行人民币普通股 5,226.3334 万股,并于
投资人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板上市。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09,053,334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元,股份总数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额 209,053,334 元,
为【】股,均为普通股。 股份总数为 209,053,33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进行。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净资产 10%的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供的担保;
3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 产 10%的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 的担保;
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
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