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1 证券简称:钜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修
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的部分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上述涉及取消监事会的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并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本次
修订前的《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依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性要求,拟对公司
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
【光电技术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自产产品;集成电路的研发、设 计;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 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钜泉光电科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
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修订前 修订后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行为、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董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光电技术产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集成电路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自产产品;集成电路的研发、 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
子元器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58.59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518.156 万股,全部
普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