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4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重审判决,收到一审重审原告及第三人对于一
审重审判决的上诉状,二审终审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重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重审判决金额 3,297,088.25 元(判决尚未生效),上诉
人本次诉求请求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744,888,394.39 元。
一审重审判决结果:1、确认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
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终止;2、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
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 2,997,088.25 元;3、
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
费 300,000 元;上述款项合计 3,297,088.25 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驳回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
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重审判决,本次判决需由
公司承担金额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
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
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诉讼进展为准,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4 年 1 月,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
正式进入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1”)、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2”)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在一审审理期
间,原告变更并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2024 年 7 月,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
判决书》【(2024)兵 08 民初 1 号】,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
务关系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终止;2、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
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 3,058,075.11 元;3、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 1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 3,158,075.11 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驳回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民事
上诉状》,原告 1 与原告 2(以下并称“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4)兵 08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该等诉讼请求合计金额暂计为 1,847,800,013.75 元,并由被
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2025 年 3 月,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送
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兵民终 17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业务合作协议》解除的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4)兵 08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9,265,010 元,
予以退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025 年 4 月,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5)兵 08 民初 1 号)及《起诉
状》,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 1 与被告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签
署的《业务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 2 支付因被告违反《业务合作协议》造成的利润损失 540,864,688.61 元;3、判令被告向第三人 1 新疆索科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和第三人 2 林玉霖支付收购原告 1 全部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190,276,909.76 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 1 支付因被告违反《业务合作协议》造成
的自 2023 年 4 月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厂房租金及介质费损失 2,269,947.93 元
(暂计至 2024 年 6 月),以及自 2023 年 4 月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人员薪酬损失
6,046,422.70 元(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合计 8,316,370.63 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
1 和原告 2 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暂计为)3,199,800.00 元(上述诉讼请求 1 至 5
合计金额暂定为 742,657,769.00 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2025 年 9 月,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
判决书》【(2025)兵 08 民初 1 号】,一审重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
利义务关系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终止;2、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
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 2,997,088.25 元;3、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 元;上述款项合计 3,297,088.25 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驳回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766,242 元(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已预交 990,015 元、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已预交 9,834,485 元)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多缴纳案件受理费7,058,258 元,应予退还。由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负 3,749,572 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6,670 元,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新疆贤安新
材料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 1(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 2(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人 3(新疆索科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 4(林玉霖)对一审重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5)兵 08 民初 1 号民事
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该等诉讼请求合计金额暂计
为 744,888,394.39 元。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一审重审判决,本次判决需由公司承担金额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诉讼进展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