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1 证券简称:华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5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治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组织架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止。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
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 2025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资本
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77,877,336 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94,693,339 股变更为 272,570,675 股,注册资本由 19,469.3339 万元变更为 27,257.0675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亦发生变更(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 2025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公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
鉴于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修订,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股东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股东、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
大道 188 号 道 188 号,邮政编码:7101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469.3339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257.0675 万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
表人变更前,仍由原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 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469.3339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7,257.0675
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