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0 证券简称:精进电动 公告编号:2021-004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1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7,555,000 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42,666,667 股增至 590,221,667 股,注册
资本由 442,666,667 元增至 590,221,667 元。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填充、修改。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经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行人民币普通股 148,555,000 股,于 2021 年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
106 号楼 1 层 103B-4 106 号楼 1 层 103B-4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10010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0,221,667
【442,666,667】元。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 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 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发行后的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0,221,667 股,
股本总额]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其中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其中 69,677,522 股69,677,522 股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其余为普 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其余为普通股份。
通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务。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