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2 证券简称:富吉瑞 公告编号:2025-043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
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回购完成后 3 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8.23 元/股(含),该
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之日的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减持,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期限内,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董事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4、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无法授出从而将予以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股份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富
元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
(二)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根据《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系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10/18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5/9/29,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
经理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1,000万元~2,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38.23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26.1575万股~52.3149万股
(按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 0.3442%~0.6884%
占总股本比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拟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之后的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上述三年内转让完毕,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3、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38.23 元
/股测算,回购数量约 52.3149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84%。
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38.23 元
/股测算,回购数量约 26.1575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442%。
回购用途 拟回购资金总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回购实施期限
额(万元) (万股) 比例(%)
自公司董事会审
员工持股计划 1,000~2,000 26.1575~52.3149 0.3442%~0.6884% 议通过本次回购
或股权激励 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注: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
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8.23 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
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
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上限人民币 2,000 万
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38.23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将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0 0.00 261,575 0.3442 523,149 0.6884
无限售条件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