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9 证券简称:创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和
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设职工
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席位不变,由 9 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
董事 1 名,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非独立董事 5 名。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相关事项之日起,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应当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结构等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述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进一步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相关人员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同时对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进行制定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制度名称 制定/ 是否需股东
修订 大会审议
2.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03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2.0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2.0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2.0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2.0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2.08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0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12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1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1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18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19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20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1 《累积投票制度》 修订 是
修 订 、 制 定 后 的 部 分 治 理 制 度 将 于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9 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删除“监事”相关条款及描述,其他条款中“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本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修订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作出对比展示,只涉及“股东大会”、“监事”、“监事会”及部分文字表述内容调整的不再一一列示。本次修订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
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他有关规定由创达特(苏州)科技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司。公司由创达特(苏州)科技有
2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789949044E。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 111,700,000 元,股本为 111,700,000 元。
111,700,000 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4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5 新增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6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员。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7 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