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1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苏州新锐工程工具有限 第二条 公司由苏州新锐工程工具有限公
2 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江 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苏州市
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 数据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业执照。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
双马街 133 号,邮编 215121。 西路 6 号,邮编 215121。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
的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并依法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5 新增条款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批准后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二)要约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8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9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10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12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议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13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告;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股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