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 股份......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10
第五章 董事会......4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64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67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75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77
第十章 修改章程......82
第十一章 附 则......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是由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 依法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1101067855339571。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2 年4 月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作出同意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02.00 万股, 于2022 年7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novitaBiological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 号院6 号楼1 层2 层。
邮政编码:1000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45.819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检验随处可达,成就健康
未来”为使命,以“客户第一、专业创新、务实奋斗、团队协同”为核 心价值观,在不断满足客户需求的过程中,实现企业收益与成长。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节能管理服务;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仪器仪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 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为由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10,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
购。各发起人以其分别持有的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
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鹰潭市余江区英斯盛拓企业管理中心 24,253,300 24.2533 净资产折股 2020.11.06
2 鹰潭市余江区英斯信达企业管理中心 15,073,800 15.0738 净资产折股 2020.11.06
(有限合伙)
3 叶逢光 13,734,800 13.7348 净资产折股 2020.11.06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 13,420,900 13.4209 净资产折股 2020.11.0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鹰潭市余江区天航飞拓企业管理中心 12,544,800 12.5448 净资产折股 2020.11.06
6 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 7,323,200 7.3232 净资产折股 2020.11.06
业(有限合伙)
7 广州达安京汉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企业 5,224,400 5.2244 净资产折股 2020.11.06
(有限合伙)
8 YuanBioVentureCapitalL.P. 4,235,500 4.2355 净资产折股 2020.11.06
9 王励勇 2,144,400 2.1444 净资产折股 2020.11.06
10 广州安创投资有限公司 1,044,900 1.0449 净资产折股 2020.11.06
11 深圳共赢成长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1,000,0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2020.11.06
限合伙)
合计 100,000,000 100.0000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3,645.819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