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44 证券简称:永信至诚 公告编号:2022-011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23日签发 的《关于同意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2〕1916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10月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70.782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 价人民币49.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590.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6,985.4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05.37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5,123,477.00元变更为46,831,303.00元,公司类型由“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 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公司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注册 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相关的全部事宜,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相关 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北
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情况、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 二〇二三年一月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所科创板上市。 1,170.7826万股,于2022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83.1303万民币3,512.3477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元。
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增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4,683.1303万股,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前的股份总数为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683.1303万股。
3,512.347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批准的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的其他义务。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大会审议通过。 不得提供对外担保。除本章程规定的担保行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后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何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百分之十的担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三十的担保;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